一、幕墻型式檢驗適用于:
①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(包括技術轉讓);
②正式生產后,當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③正常生產時每三年檢測一次;
④產品長期停產后,恢復生產時;
⑤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別時;
⑥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。對于進廠的幕墻材料及零配件,按同期同廠、同類產品作為一驗收批,每批隨機抽取3%,且不可以少于5件。如經檢測不合格,可再隨機抽取6%;如仍不合格,則該批材料即判定為不合格,并要提交結構膠和耐候膠的相容性和粘結性試驗報告。
二、單元板的出廠檢驗應注意:
①應檢查幕墻組件結構膠的剝離試驗、試樣的試驗報告。雙組分膠還應檢查其折斷和蝴蝶試樣等小樣試驗報告。
②幕墻在組裝過程中宜進行連接縫部位的滲漏試驗。
③外觀檢驗:幕墻表面應平整、無銹蝕。裝飾表面顏色不應超過一個級差。膠縫應橫平豎直、縫寬均勻。
④檢查隱蔽工程記錄。
⑤幕墻的主要項目全部合格,一般項目的不合格項數不超過2項,則該幕墻判定為合格。
⑥幕墻出廠應有檢驗合格證書。
三、中間檢驗的要求:
①隱框幕墻組件,每百個組件隨機抽取一件進行剝離試驗,如不合格,則該批組件為不合格。
②幕墻豎向及橫向構件允許偏差項目須抽樣10%,并且不少于5件,其所檢測點不合格個數不超過10%,可判為合格。但結構膠的寬度和厚度必須檢驗合格。